要求查处黄学超侵犯财产罪及赔偿损失的请求
湛江市人民政府:
雷州市杨家镇松柏村委会坡塘村村长黄学超胡作非为横行霸道,故意推毁居民王和生、王宁房屋一座50方米;毁坏货架3个;其他家具一批,直接财产损失18万元。要求立案查处,追究黄学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黄学超推毁他人房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恶劣。
2023年2月10日,黄学超纠集多人,在未有告知居民王和生、王宁的情况下,采用推土机、钩机故意将居民王和生、王宁家庭座落在雷州市杨家镇松柏村委会坡塘旧市场西边的一间水泥钢筋结构,面积50平方米,(四至:东至旧街道;西至官汉荣瓦房;南至旧供销社瓦房;北至路)的房屋(平楼)推毁,值款15万元。居民王和生、王宁存放在该房屋的3个货架和一批家具全部被损毁、毁坏,值款3万元。黄学超毁坏居民王和生、王宁的房屋及货架、家具总价值18万元。
二、黄学超推毁他人房屋,目的在于霸占他人宅基地,情节严重。
黄学超为了霸占居民王和生、王宁的宅基地,明知上列房屋是王和生、王宁的小卖部,里面存放货架及其他物品, 在没有告知王和生、王宁的情况下,竟然纠集社会黑恶势力,推毁他人房屋和毁坏全部物品,还对围观群众说:“谁敢阻挡就打谁”。王和生、王宁知道后,找黄学超理论时,黄学超说:“是我自己拆的,谁对我都没办法”。王和生、王宁即向市长热线12345和杨家镇人民政府报案。
杨家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杨家【2024)信处字26号《处理意见书》。意见书认为该房屋地点在坡塘村,王和生、王宁户籍在石家村,且借给亲戚居住,因王和生、王宁长期不在坡塘村居住,无法联系,至2022年12月,村委会为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将该房拆除。杨家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书》是错误的。
首先,王和生、王宁户籍在石家村就不能在坡塘市场建房吗?为了搞活坡塘市场,当时各级都动员邻村居民到坡塘市场投资建房做生意。
其次,因王和生、王宁长期不在坡塘村居住就能将其房屋拆除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就不要走程序吗?《处理意见书》说无法联系是什么意思?该房屋的所有权王宁长期在雷城做生意,无人无知。况且,王和生、王宁亲戚乃然居住在坡塘村,怎么就无法联系?既然无法联系,就应该进行公告。不能无告知无公告,想拆就拆。
第四,黄学超承认:“是我自己拆的,谁对我都没办法”。而《处理意见书》说是村委会将该房拆除?是不是政府某些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根据中央打黑办公室《关于黑恶势力释义》的解释,黄 学超的行为属于黑恶势力范畴,应当依法打击。
三、黄学超推毁的房屋,房屋产权属于王和生、王宁家庭所有。
1983年,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王和生、王宁的家庭为了发展家庭经济,在旧市场西边建筑房屋(平楼)一间,面积50平方米,用于经营小卖部,王和生、王宁的家庭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使用41年,存放货架及其他物品。以上事实众所周知。
综上所述,黄学超故意推毁王和生、王宁房屋一座;毁坏3个货架及其他物品一批,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依法追究黄学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黄学超依法赔偿王和生、王宁财产损失18万元。
请求人:王和生,革命烈士家属
住址:雷州市杨家镇石家村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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