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华人都选择加入海外国籍,
成为海外华侨。
有不少家庭就有这样的现象:
父母一方是外籍华人,
另一方是中国籍,
而子女随着一方的国籍加入了外籍。
还有的海外华侨在各种原因下没有继承人。
而这两种情况下,
都会出现一些有关遗产继承的难题,
最近的这两个案例,
都出现了让人意想不到的判决结果…
#01:
外籍华人在中国病逝
百万遗产无人继承
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环境下,移民入外籍愈发普遍。然而外籍华人的遗产继承,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复杂的手续流程,往往会面临诸多挑战。
最近的这个案例,引发了不少入了外籍的华人关注。
美籍华人刘老先生,在上海病逝后留下百万遗产,却无继承人!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民政部门将作为遗产管理人,遗产或将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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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先生1930年生于上海,1948年赴美国留学后加入美籍,上世纪80年代,他捐款100万元以父亲之名创办上海 “刘湖涵教育基金会”,还在故乡南浔设立个人慈善教育基金,向湖州市图书馆捐赠大量古籍珍本。
晚年归国定居的他,2023年初在上海病逝。
作为家中独子,他终身未婚无子女,未留遗嘱,在中国境内数家外资银行的几百万存款,成为“无人认领”的遗产。
当外籍华人在华留有遗产却无继承人时,法律该如何界定适用规则?遗产又该如何合法处置?
刘老先生唯一的关联人是为他垫付后事费用的堂侄孙刘某,但刘某没有继承人身份,既没法查询老人的全部财产,也找不到要回垫付费用的对象。
这也是过去无继承人遗产面临的普遍困境。
跨国身份是否会导致遗产处理无据可依?事实上,这一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早有明确答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明确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刘老先生的遗产均在国内,这就意味着中国法院可直接用中国法律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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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由刘老先生生前居住地、逝世地的上海某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1145条:无遗嘱执行人、无继承人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表示,判决生效后,上海某区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将先启动公告程序,排查刘老先生是否有未了的债权债务,用遗产优先清偿。
若公告期满无相关主张,民政部门会启动 “认定财产无主” 程序,法院将发布长达一年的公告,寻找可能遗漏的继承人。
一旦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这笔几百万的遗产可将收归国家所有,经过法院判决之后,最终将依法用于公益事业。
对于大多数外籍华人来说,这样没有继承人的情况还是少数。
下面这个澳洲家庭的情况,可能更具现实意义,也给大家敲了个警钟!
#02:
为了继承房产,
伪造出生证明
高先生是上海人,而他的太太是一名常在香港工作的澳籍华人。
他们的女儿苏苏在香港出生,之后就随妈妈在香港生活,而后也加入了澳洲国籍。
而自己身为上海人,那房子肯定是有的…
大家都知道上海房子是个什么样子的画风,即使是现在跌了一点,但对普通人来说房价还是在不可企及的高度。
肥水不流外人田,高先生自然是想把这个房子直接过户给自己的女儿苏苏。
可是高先生觉得自己的女儿既然已经是澳洲公民,就无法再继承自己中国上海的房产。
况且法律规定,外籍无法落户中国,高先生想,没有户口别说继承了,出门买张电话卡实名认证都费劲…
思来想去,老哥于是就决定,开始“捞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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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高找到了一名“香港山西商会”的权威人士——老崔,这位大哥看意思颇有来头,掌握的一手好西域戏法,能够无中生有,通过所谓的“关系”来大变活人…
这位变戏法的说,无法按照他女儿原本的出生年月来“大变活人”,所以本身2013年出生女儿的出生年月被他变成了2018年。
老高却不以为意,反正长大了都一样,身份证上的数无所谓,反而还年轻了几岁,只要能让女儿落户上海就行。
虽然落户需要的文件很多,但是“神通广大的”老崔貌似并不以为意,口吐莲花,三个月直接弄出来一堆文件,高先生就带着这堆材料去派出所办了新生儿落户手续,还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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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还给了老崔一大笔辛苦费…
然而户口制度存在于中国这么多年,检查力度还是很大的,派出所虽然没有当时审查,并不表示不会审查。
就当老高以为高枕无忧,准备接华侨女儿回家的时候,警察就上门了。
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那位“变戏法的”弄的公章全是假的,文件也都被证明是伪造的!
图片来源:中国侨网
最后根据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之后,高某被判处两个月十天的拘役,并处罚金两千元。
#03:
继承权这事,
外籍人士都会有点麻烦
虽然是可怜天下父母心,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随便地走偏门以身试法,在违法乱纪的边缘疯狂试探…
由于中国是不承认双国籍的国家,所以一旦选择加入外国国籍,是无法落户中国的。
但是就继承财产而言,中国国籍和中国落户并不是必须的,高先生就是不清楚这一点,轻信了旁门左道,一不小心就触碰了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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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但是即便如此,国家对于外国人继承中国境内的财产审核起来十分的严谨繁琐,需要出具相应的公证材料。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经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使领馆的认证后,才能拿到国内使用。
如果当地具备做中文公证的条件,可以做中文公证再行认证。如果不具备直接做中文公证的条件,可以在做完认证后在国内由司法名单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后方可拿到人民法院使用。
最后
虽然海外继承财产相对于国内继承较为复杂,
但是在法律上并不是不可行的。
虽然要准备很多材料并且需要多部门的公证,
但是毕竟是真的关系,
也没法变假,
正当的劳动所得,
无论是在哪里都是受尊敬、受保护的!
来源:澳洲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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