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泰国商务部正在重新审视实施逾20年的《外商经营法》,重点堵住交叉持股、变相代持等监管漏洞,防范“ 虚假傀儡股东(nominee)代持”改头换面继续规避法律。
同时,相关部门锁定9类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力求在保护泰国本土资本与吸引外资之间取得平衡,并拟对“钻法律空子”的外国经营者加重处罚,包括提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资产的措施。
据泰国商务部消息人士透露,泰国商业发展厅正在评估《佛历2542年(公历2009年)外商经营法》及依据该法制定的多项附属法规的实施效果。该法是泰国用于监管外国投资者在泰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施行时间已超过20年。
此次评估的目的,是推动法律执行真正达到“只保留必要法律”的目标,使法律体系更加符合国际原则和国际义务,减少法规之间的重复与冲突,降低不平等现象,并在社会层面建立更加公平的营商秩序。
泰国商业发展厅指出,过去20多年里,尽管《外商经营法》持续发挥监管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累积了不少问题,成为此次法律审查必须解决的重点。
首先,是复杂持股结构带来的监管难题,特别是两家公司相互交叉持股的情况。
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多数股份,而乙公司又反过来持有甲公司的多数股份。问题在于,主管部门若要判断其中某家公司是否属于“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往往必须以另一家公司的身份状态为判断基础。
但当两家公司身份互相依赖时,主管部门便难以明确认定双方性质,最终形成执法漏洞,使相关人员无法充分依法处理。
第二,是处罚规定存在空白。若外国人在未按第11条或第12条申请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现行法律并未对这种情形作出足够明确的处罚规定。
这与刑法原则存在冲突,因为刑事处罚必须建立在法律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与“处罚方式”的基础上。也正因如此,执法人员在面对违规者时,缺乏足够有力的法律工具。
第三,是许可证和证明文件中登记事项不够清晰。
虽然法律规定了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收费标准,却没有明确说明登记事项具体包括哪些资料,也没有明确要求外国人在未于泰国正式注册的法人机构中,向主管部门申报负责经营管理人员变更。
实际上,登记官在日常操作中会保存这类信息,并在申请变更时予以处理,但法律条文缺乏明确支撑,仍然是制度上的弱点。
第四,也是最严重的问题,是现有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泰国商业发展厅发现,部分外国经营者即便因允许泰国人或其他法人协助、代为参与经营而被依据第36条追究责任,仍会继续寻找新的规避方式。
例如重新设立法人,再雇用泰国人代持股份。此类行为之所以持续出现,是因为违法经营带来的商业利益远高于现有处罚成本。
因此,商业发展厅建议增加没收违法者资产的措施,以堵住这一漏洞。
从法律本身来看,《佛历2542年外商经营法》是泰国监管外国投资者在泰经营的重要框架性法律。
该法对“外国人”的定义,涵盖不具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未在泰国注册的法人,以及虽在泰国注册但具有特定外国控制特征的法人。
例如,公司资本股份中至少一半由外国人持有,或由符合上述定义的外国人投资且投资额达到该法人总资本至少一半的法人。
此外,若有限合伙企业或已注册普通合伙企业的经理、管理合伙人为外国人,也属于相关法律定义覆盖范围。
根据该法,受监管业务分为三类清单。
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外国人经营的业务。这类业务被认为涉及泰国人的基础职业、基本民生及高度敏感领域,共有9项。
例如,经营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从事稻作、旱地种植或园艺,畜牧业,天然林木采伐及天然林木加工,泰国草药提取,泰国古董或具有国家历史价值物品的贸易及拍卖,佛像制作或铸造,以及土地买卖等。外国人不得经营第一类清单中的业务。
第二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稳定,或可能影响文化艺术、传统习俗、民间手工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业务,共有13项。
例如,国内陆路、水路或航空运输,包括航空业务;采矿,包括爆破或碎石作业;旧货贸易,或属于泰国艺术品、手工艺品范畴的艺术物品贸易等。外国人如需经营第二类业务,必须经内阁批准后,由商务部长许可。
第三类,是泰国人尚未具备充分竞争能力、仍需保护的业务,共有21项。
例如,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经纪或代理业务、餐饮销售,以及其他服务业,但部级法规另有规定豁免的服务业除外。
外国人如需经营第三类业务,必须获得商业发展厅厅长许可,并经外商经营委员会同意。
泰国商务部表示,完善这部法律预期将为公众带来多方面利益。
一方面,有助于在保护泰国人经营权益与支持外国投资者进入泰国之间取得平衡;另一方面,外国人在泰经营也可带动泰国本地就业,促进外国技术向泰国人转移,使泰国国内消费者拥有更多商品和服务选择,并推动研发活动,最终为泰国整体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更大效益。
来源:泰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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