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2005年海外投资法》太阳能和风电场投资指南

图片[1]-新西兰《2005年海外投资法》太阳能和风电场投资指南-华闻时空

NZ华新社援引新西兰官方网站报道:

本指南的范围

本指南概述了太阳能发电场的独特性,并重点说明了《2005年海外投资法》(以下简称“法案”)对太阳能和风电场在监管处理上的差异。本指南涉及以下内容:

  • 农田广告要求
  • 审批标准,包括常见的利益声明
  • 土地权属问题,包括地役权的使用
  • 何时需进行强制性(第20A条)或酌情性(第20B条)国家利益测试

本指南为技术性指南,适用于已对该法案基本了解的投资者及法律顾问。

概述

  • 新西兰的太阳能和风电场日益增多。自2022年以来,多个太阳能发电场已根据该法案获得批准。
  • 与其他投资类型不同,太阳能项目具有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土地属权(长期租赁或购买)、互补土地利用(如农业与发电结合)以及复杂的商业安排(如电力承购协议)等方面。
  • 目前所有太阳能投资均能带来相似效益(如可再生能源供应、减排目标支持),并通过“对新西兰的利益测试”获得批准。
  • 大型太阳能发电场开发商通常需要比地役权更广泛的权利(如长期租赁或土地控制权),以保障设施建设和运营。大型风电场开发商的权利要求(如风机安装和电网接入)可能更适合通过地役权实现。
  • 若太阳能项目因商业尽职调查需要与农地广告要求冲突,可申请豁免。
  • 若涉及非新西兰政府背景的投资者(如外国国有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国家利益评估。
  • 对装机容量超过250兆瓦的投资,或投资者因该投资导致装机容量超过250兆瓦的情况,也可能触发国家利益评估。

新西兰《2005年海外投资法》太阳能和风电场投资指南

太阳能电场在新西兰日益普及,自2022年底以来,新西兰土地信息局(LINZ)已根据该法案审查了多项申请。

太阳能和风电场通常需要获得批准,因为投资者需购买或租赁“敏感土地”以建设电场。此外,开发总成本或对价超过1亿纽元的大型项目也可能需要批准(无论是否涉及敏感土地)。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还需为设立业务申请批准。

敏感土地投资审批的四项标准:

  • 投资者测试:评估投资者及其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适宜性,确保其不会对新西兰构成风险,主要考察其品格和能力等相关因素。
  • 新西兰的利益测试:确保投资能为新西兰带来利益,包括经济利益、自然环境利益、公众使用利益、新西兰人的监督或参与,或推动重大政府政策。若投资涉及农田,则其利益需显著满足经济因素、和/或监督、参与因素。
  • 农田广告要求确保任何农地在交易前已在公开市场向非海外人士进行了广告宣传。
  • 国家利益测试:确保投资不违背国家利益。

尽管太阳能和风电场通常使用类似土地,但太阳能项目具有以下独特特征:

  • 土地权属:开发商依赖长期租赁或地役权
  • 土地使用的互补性:开发完成后可能保留部分农业活动
  • 复杂的商业安排:包括与农田广告要求不适配的长期尽职调查

尽管这些特征增加了申请的复杂性,但多个太阳能项目已获批(目前尚无被拒案例)。风力发电场,由于下文解释的原因,通常较少需要根据该法案申请批准。

土地使用权

投资者需确保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以开发太阳能或风电场。目前,大多数投资者依赖长期租赁(30年以上),部分也尝试通过地役权进行开发。

最合适的土地使用权形式取决于投资者的商业决策。然而,尽管该法案适用于一系列保有权,但根据该法案,租赁可能对投资者更有利。

土地租赁

若土地为敏感土地且租赁期限超过10年,需获得批准。迄今为止,大多数根据该法案获得批准的太阳能开发项目都采用了租赁方式。

租赁有两大优势:

  • 新西兰利益测试要求决策者考虑投资的总体利益是否与土地敏感性和交易性质相称。永久产权通常比租赁权需要更大的利益。
  • 若需广告豁免,租赁权的临时性质可能有助于豁免批准。

地役权

地役权赋予一方从他人土地中获取有限权益的权利,如通行权或输水、电权,但也可用于其他目的。有效地役权的一个特点是,它的范围和侵入性不至于剥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享用和控制权。

根据法案第12条,海外人士获取地役权无需批准,因其属于“豁免权益”。若地役权实质上剥夺了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享受和控制权,则需批准。

LINZ 将考虑授予开发商的权利是否会妨碍土地所有者享有和控制土地。如果该安排要求土地所有者实质性地改变其土地用途,或对其土地用途施加重大限制,则所获得的权益不太可能是地役权。

迄今为止,LINZ看到的所有太阳能发电场开发项目都提供了比地役权更广泛的土地权益,因此都需要获得批准。

例一:奶牛场上的密集型太阳能发电场

A公司计划在 400 公顷的奶牛场土地上开发一个太阳能发电站,其中350公顷用于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和场地基础设施,其余50公顷包括道路、原生灌木丛和因过于陡峭而无法安装太阳能电池板的土地。

土地所有者将能够在太阳能电池板下面和周围放牧小型农场动物(如绵羊),尽管放牧密度将显著低于没有太阳能电池板的情况下。

A公司提议通过地役权进行开发。

结论:不构成地役权

土地的主要用途将是太阳能农场,而不是土地所有者的农业经营。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享有和控制权将受到极大限制,即使开发商将这种安排描述为地役权,根据该法案的审查标准,它也不会被视为地役权。

例二:工业用地上的屋顶太阳能电场

B公司计划在一个大型工厂屋顶安装太阳能板,部分电力将出售给土地所有者用于工厂运营,另一部分将输送到电网。

土地所有者将在太阳能板安装后继续像以前一样运营工厂。然而,他们将受到一些限制:出于安全考虑,他们将被排除在一些小区域之外;而且他们将被禁止在工厂屋顶上安装设备。

B公司提议通过地役权进行开发。

结论:构成地役权

土地的主要用途仍为工厂,而非太阳能发电厂。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享有和控制权未受显著限制,也不会妨碍他们继续像以前一样使用土地。因此,根据该法案的审查目的,这种安排很可能会被视为地役权。

例三:农地上的风电场

C公司计划在一片1,000公顷的农场内安装90台大型风力涡轮机。

土地所有者将继续像安装涡轮机之前一样经营农场。尽管土地所有者的使用权和控制权会受到一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并不广泛,也不会妨碍土地所有者继续像以前一样使用土地。具体而言,风电场运营方将占用一小部分土地(包括电气设备、小型车间和员工设施),总面积约为1公顷。每台涡轮机将占用约1/4公顷的土地,包括涡轮机本身的占地面积及其周围区域,这些区域将无法用于农业生产。

C公司提议通过地役权进行开发。

结论:构成地役权

尽管土地所有者的使用权和控制权会受到一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并不广泛,也不会妨碍土地所有者继续像以前一样使用土地。因此,根据该法案的审查目的,这种安排很可能会被视为地役权。因为与每台涡轮机相关的非生产性区域以及风电场运营商专用的小块区域与风电场的总面积相比都很小。

尽职调查与农田广告

太阳能农场开发通常需要经过一段尽职调查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会核实土地是否适合开发。投资者通常希望在投入时间和成本进行尽职调查之前,确保获得开发土地的权利(通过买卖协议、租赁协议、期权或其他类似安排)。

这种安排与要求在交易达成前在公开市场上进行广告的规定不太契合。投资者通常会直接联系合适土地的所有者,而不是通过广告响应。在尽职调查后进行广告宣传会给投资者带来商业风险。

一些太阳能投资者已获得豁免,无需遵守农田广告要求。每次豁免的原因可以在我们网站的豁免登记册中查阅。

对新西兰的利益测试

常见的利益主张包括:

  • 开发期间增加对新西兰的资本投资;
  • 建设阶段创造大量临时就业机会,并在运营阶段增加少量长期就业机会;
  • 向国家电网供电;
  • 推动与气候变化和可再生能源相关的重要政府政策。

其他还可能包括互补性土地利用(如放牧或其他类似用途)可能带来的经济和其他效益。

投资带来的利益水平将取决于土地的现有用途。将高生产力土地转为其他用途可能比低质量土地转化带来的收益更少。

根据该法案作出的所有许可决定的摘要可在我们网站找到。这些决定摘要包括每项投资预期带来的益处的简要概述。

批准条件

批准通常附带条件,要求投资者: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并获得所需的资源许可;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
  • 为开发投入一定金额的资本;
  • 建设并运营太阳能电场;
  • 持续满足投资者测试要求。

太阳能或风电场所有权的变更

在开发周期内,太阳能或风电场的所有权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所有权/控制权的变更规模较大,则可能需要重新申请批准。尽管所有权变更将适用与原始投资相同的测试,但由于建设电场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利益主张可能会有很大不同。

一个可能的益处,尤其是对于较大规模的投资,是降低非流动性资产的风险。这意味着收购太阳能或风电场的海外投资者将通过确保这些资产有买家使新西兰受益,否则这些资产可能会被搁置。

在某些情况下,经过密集开发的太阳能农场在开发完成后可能不再被视为农田。这可能意味着所有权变更无需满足农田广告要求。然而,每个案例都取决于其具体情况,我们建议您与我们联系,进行具体讨论。

我们或许可以在最初的许可中考虑预期的所有权变更(例如,被动投资者将在农场开始发电后进行投资)。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了解投资者以及投资规模和性质。

国家利益测试

根据第20C条,财政部长有权拒绝批准与国家利益相悖的“国家利益交易”。一项交易在两种情况下可被视为“国家利益交易”:

  • 符合第20A条中的标准(非新西兰政府投资者和/或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企业);或
  • 财政部长认为属于国家利益交易。

在没有海外政府所有权的情况下,收购用于进行太阳能或风能开发的空置土地不太可能符合第20A条的标准。

然而,其中一个标准涉及总容量(根据《2010年电力工业法》第73条定义)超过250兆瓦的发电企业。因此,LINZ认为,太阳能或风电场的规模以及投资者现有发电资产的容量将关系到财政部长根据第20B条将该收购视为国家利益交易的决定。

如果开发规模超过250兆瓦,或者该开发将使投资者的总发电容量首次超过250兆瓦,则可能被视为国家利益交易。

来源:普华永道新西兰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5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